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实施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教代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因调离或退休不能履职的代表,应及时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学院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与工会换届同期举行。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需要延期的,应当报院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学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在推荐协商基础上,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执委会会议,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学院应当与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学校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学院在行政经费中列支,保障教代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指导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院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0日起实施的《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