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含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下同)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高校学生包含全日制普通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不同时间入伍和退役复学的学生,适用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如下:
应征入伍服兵役补偿代偿和直招军士补偿代偿 |
学生入伍时间以“入伍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学费减免以“学费产生的学期”为准。 |
2022年1月24日前 |
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 |
2023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 |
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 |
申请补偿代偿和减免标准上限 |
每人每年8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
每人每年12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
每人每年16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
每人每年20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
应征入伍服兵役复学学费减免 |
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 |
2022年1月24日前 |
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 |
2023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 |
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 |
申请学费减免标准上限 |
每人每年8000元 |
每人每年12000元 |
每人每年16000元 |
每人每年20000元 |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学费减免 |
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 |
2023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 |
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 |
申请学费减免标准上限 |
每人每年16000元 |
每人每年20000元 |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其享受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学费减免资助年限之和不超出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春季(一般为3月)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该学年资助年限按0.5年计算。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补偿(代偿)”的方式,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采用一次申请、逐年申报、分年扣缴的方式。符合服兵役国家资助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可在以后年度补报或在申请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时一并申报。
第八条 服兵役学费补偿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随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第九条 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入)学学费减免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一次申请,逐年申报,分年扣缴。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情况: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义务兵资助或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学生。退役士兵退役入学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减免标准与退役复学减免标准相同。
第十一条 退役入学和退役复学(即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等,按上级相关要求执行。学院整合招生就业指导处(校友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党委武装部(保卫处)、教学系(院)、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等部门(单位)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招生就业指导处提供退役士兵学生相关的招生数据;教务处对申请学生的学习形式、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学历层次、学制年限、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党委武装部(保卫处)提供退役士兵学生名单;各教学系(院)通过党委武装部(保卫处)提供的退役士兵学生名单进行查漏补缺并报学生处和党委武装部(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对申请学生的学费标准、应缴纳学费、实际缴纳学费信息进行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申请学生的入伍时间(以入伍通知书为准)和退役时间(以退役证书为准)等应征入伍信息以及受资助金额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川建院〔2022〕105号)同时废止。